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4-12-25 15:09    阅读量:2812
一、爱国守法,依法执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安排幼儿一日生活。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敷衍塞责。
三、尊重幼儿,关爱幼儿。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维护幼儿正当权益,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四、教书育人,锐意创新。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勇于探索创新;坚持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不墨守成规。
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以诚相待,善于沟通交流,以宽容和欣赏善待他人。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尊重家长,热情服务。主动热情接待家长,耐心周到服务, 及时做好家长工作,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虚心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七、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集体荣誉,爱护公共财物,自觉节约能源。关心幼儿园发展,学人之长,补己之短,团结协作。不做有损集体荣誉之事。
八、勤学好问,虚心进取。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善于反思自己的言行和调整行为方式,不断充实完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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