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9 16:34    阅读量:5070

济价费字〔2016〕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 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 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 纳。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五) 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 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

(一)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调整为示范类幼儿园5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32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60元/生.月。

(二)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

(三)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可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

(五)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与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 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六)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提前向幼儿家长进行公示告知。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退费规定。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园手续的,幼儿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收费公示

幼 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按要求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 话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公办幼儿园应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 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如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五、责任保障

(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办园性质,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普惠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对普惠性质民办园发展积极给予财政支持。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监督管理,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3、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园费、捐资助学费的;

4、收取书本费的;

5、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6、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7、其他收费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幼儿园。章 丘市、长清区、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 础上,按照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提出意见,经本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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